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让对方补写一份借条,如果对方拒绝,还可以通过短信电话等信息向对方确认该笔欠款存在,然后去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候,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证据。
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结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的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后,原告扔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从法律角度可以看出,借条、收据等是最直接的债权凭证,有这些证据才能表明借贷关系的存在证据。如果没有这些,就会有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产生。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微信转账、 QQ、 短信聊天都可以作为证据,到公证处来申请公证,可以作为证据。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一起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案件。原告崔某诉称,两年前朋友王某在微信上指示其向他人名下账户打款5万元,后又以现金形式借给对方8000元,但王某一直未偿还,因此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还款。最终,凭借崔某手机中的微信记录,获得了法院支持。
案情 借钱不还被起诉 微信记录成证据
庭前,崔某提交了两份证据,一是他与微信昵称为“小熊”的微信聊天记录,记录显示“小熊”向崔某提供了刘某卡号信息,“小熊”还向崔某发送了以下内容:“你借给我的58000块钱,年底还你” 。此外还有打款记录,证明崔某向“小熊”微信中提供的账号打款5万元。
被告王某虽然没有到庭,但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其辩称虽然崔某有微信记录,但没有提供借条等传统证据,因此无法证明二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而且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对方为“小熊“,是微信昵称,并非其本人。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微信用户“小熊”和被告王某之间的身份对应问题。由于微信并未实名制,从昵称“小熊”和用户资料也看不出和被告王某的关联性。
因此在庭审中,法官拨打了崔某手机中昵称为“小熊”的微信账号中显示的关联的电话号码,对方接通后自认其为王某,并表示已签收法院邮寄送达的本案相关的诉讼材料,且已向法院递交了书面答辩状。因此法官判定,“小熊”与王某系同一人。
对于借款关系的成立的问题,法官认为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欠条借据,但是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小熊”向崔某表示:“你借给我的58000块钱,年底还你”,就可以看出被告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凭借着微信记录,最后法院支持了崔某的诉讼请求,判令王某偿还58000元。
参考资料来源:
应跟对方协商沟通可以补一份借条,补的借条也是同样具有法律效应,可以微信搜一搜【欠条说】直接签订一份电子协议,到期不还可以申请线上仲裁
如对方不愿意补借条,应收集相关转款凭证,准备好对方身份信息,,法院起诉
所以在我们生活中,朋友借钱不还没有借条怎么办很多人都困恼的问题,没有借条就缺乏了一个证据,所以大家在借钱的时候,即使是亲戚朋友也不要忘了让其写借条,这样可以避免纠纷,可以更好的保障朋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