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
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
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
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1
楼梯间入口处应设前室、阳台或凹廊。
6.2.1.2
前室的面积,
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2。
6.2.1.3
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
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2
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2.1
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
6.2.2.2
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个启。
6.2.2.3
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6.2.3
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3.1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6.2.3.2
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6.2.3.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4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超过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5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6.2.5.1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6.1.3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6.2.5.2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
6.2.5.3
居住建筑内的煤气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当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穿钢套管保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