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这样的,叔叔今年40多岁了 无儿无女,未婚,以后就算结婚也不打算要亲生的孩子。顶多养女方带来的。我兄弟2人,我是老大,老家的规矩是结婚后老二和父母住在一起,而老大要搬出去住。但是我没有宅基地,而叔叔也知道所以他决定让我继承他的宅基地,让我在上面盖属于我的房子。以后老了我给他送终就行了。但是我的堂哥和其它叔叔也有想继承他的宅基地的想法,现在我叔叔的想法是继承给我,而我想到为了以后盖房子的时候不和堂哥和叔叔们发生不愉快,所以想和叔叔签个协议什么的,协议内容大概就是明确说明我对叔叔的宅基地有唯一的继承权,但是我要担起给他养老送终的职责。请问这样的协议合法吗? 在法律面前有效吗?具体的应该怎么写?写完后抄两份我和叔叔直接签字就行了吗?请大神帮我详细的说一下内容的撰写,和相关细节 谢谢了!!!!!
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不可以继承的。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证人应该怎么找?堂哥什么的可以吗?
追答尽量别找亲人。其实找法院或律师作证或直接把地产移交是最安全的,即使你有了协议书和几个证人,如果将来碰到官司和厉害的律师,也可能化为泡影。建议去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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