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劳务公司从2008年2月到4月签了2个月的试用合同,然后正式合同到2010年3月31日截止。 由于合同还有3个多月到期,但是我所在的公司与我签订合同的劳务公司解除了合同,今天通知我要把我返还给劳务公司,也就是把我辞退了,按一年工龄补偿 一个月工资算。 这种情况合法吗? 我还应该另外索要赔偿金吗?找用人单位还是劳务公司?如果有赔偿的话应该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