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要由交警部门或律师事务所委托当地公安部门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法医鉴定,其鉴定结果有效,因为损害赔偿金额是交警部门进行调解的依据,也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依据,在诉讼之前就要由代理律师计算出来并写入诉状的,法院立案时要根据诉讼标的计收诉讼费用的,所以,不能等到立案后由法院进行委托。因此,要由法院委托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在诉讼中对方若是对法医鉴定提出异议,这在一般的情况下是对鉴定内容的异议而不是程序上的异议。这是因为,受害人个人直接鉴定,法医鉴定部门是不予受理的,从理论上说,是不存在的。如果说真的是个直接作出来的,且对方有足够的证明这件事属实,则应该鉴定会因程序违法而无效。
重新鉴定,则是要由法院来委托具体的鉴定机构,再鉴定部门不会是原来那个机构了,一般是选择上级或外地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由于各个鉴定部门所依据的标准是同样的一个标准,所以只要没有人为的干扰,鉴定结果基本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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