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在成立之前的筹委会该怎样形成?是选举?还是有法律依据?如果有法律依据请详细点!

业主委员会在成立之前的筹委会该怎样形成?是选举?还是有法律依据?如果有法律依据请详细点!先谢了!

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不是由选举产生的。

根据《业主大会规程》第五条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扩展资料:

《业主大会规程》第八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 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业主大会规程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9-11-07
同意上面的回答。补充如下:
一、业主委员会选举必须召开业主大会,你说的“筹委会”因该是业主大会筹备组。
二、关于筹备组怎样产生,没有明确的详细规定,所依据就是上面提到的。
三、一般是这样产生的,由小区办(县区一级房产部门的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全体业主发公告征集筹备组成员,业主可自荐、推荐。根据自荐、推荐情况,由小区办、街道办事处研究确定拟定筹备组成员(一般具备具有奉献精神、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比较熟悉物业管理方面的法规等方面素质的业主),然后想全园区公示,公示后拟定人选没有问题,发公告宣布筹备组成立。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2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
  第五条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六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一)、(二)、(三)、(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七条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办法确定。
  第八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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