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5个月了,公司还没给签合同,怎麽处理?

我是六月八号入职的,差不多五个月了.试用期三个月,有签协议,但自己这里没有一份.三个月刚满,老板突然对我很挑剔,那几天老是批评我这批评我那,然后财务通知我去办公室,告诉我我试用期结束给我每个月加一百块钱的工资,这跟我当时应聘的时候有出入,理由是我表现不太好.我当时有点情绪,我说:我表现怎么不好了?就算没做出什麽成绩,但我自认为我态度很好.被同事们劝慰过之后,我冷静平静下来后去找财务签合同,她却说让你签的时候再签吧,之后这件事一直被搁浅, 虽然我同事说我社保买了,试用期之后住房补贴也享受了,劳动事实关系存在,但我总是觉得少了份保障.自己好像也没有可证明的证据,没有工作证,工作服,工资条(每次都是在财务那里签字,然后打到卡里,卡是我自己办的)

  如果你不想干了,那么一定要弄到可以证明你在这家公司工作的证明,一定要是书面的,比如你编一个合适的理由,让你们经理签字证明你在这家公司工作过,然后就可以去当地劳动仲裁部门告他了。。

  相关信息你可以事先咨询仲裁。

  详细情形可以看看新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http://www.laodong66.com/ldfg/gjfg/2257558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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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1-07
社保和住房补助有了就成了,是家私人老板开的公司吧。一般都不太正规,只要交金和按时发放工资就不错了。

等段时间应该会签的吧。不用太着急。除非你不想继续做,否则关系不要搞僵。处理事情也不要太冲动。
第2个回答  2009-11-07
没事,他不签合同对你来说只有有利,钱打到卡里更好了,你可以从银行拉清单出来,而且公司帮你交了社保也证明了你们的劳动关系,等到什么时候你不干或者公司不要你了,你可以去劳动局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08年1月已经执行了
第3个回答  2009-11-11
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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