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驾驶证被吊销重新考驾驶证的年限依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时间也不同,具体如下:
1、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满五年可重考驾驶证。
2、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满十年可重考驾驶证。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4、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5、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满两年可重考驾驶证。
扩展资料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中规定: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受理申请后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批准申请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数据库规范和信息代码标准建立计算机管理数据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信息采集和签注标准,将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打印有关证、表。按照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印章标准使用印章。
第五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严格按照考试内容和评判标准组织实施考试工作,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 科目一考试应当在考试员监督下,由申请人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考试系统独立完成考试。
第五十三条 科目二考试应当按照报考的准驾车型,选定对应考试场地和考试车辆,在考试员监督下,由申请人按照规定的考试线路、操作规范和考试指令独立完成场地考试项目的驾驶操作。
参考资料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