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占总人数的多少

我想知道我国犯罪人口占总数的多少,近些年来的犯罪情况,更重要的是青少年犯罪情况,及青少年犯罪占青少年中的比例,青少年在总犯罪人口中的比例……
越详细越好
最重要一点,就是一定给出权威的数据,有有用链接,非权威数据无用!

  这个可到公安厅去查阅,说明用处,下面复制一篇供你参考

  全方位透视: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和趋势

  1、青少年犯罪数量急剧增加。据统计,在50-60年代,青少年犯罪约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20%-30%,到80年代增到70%以上,至今仍居高不下。就天津市的情况看,1997年至1999年的三年间,25岁以下的青少年作案成员共有6632人,占全部案犯总数的47.4%。而且,全市青少年违法犯罪呈明显的逐年上升态势。

  2、青少年犯罪主体出现低龄化倾向。据有关数据分析,90年代以来,青少年犯罪的初始年龄比70年代提前了2-3岁,14岁以下的犯罪案例明显增多,年龄最小的还不满10岁!天津市不满14周岁犯罪人员1997年27名,1998年35名,1999年已达47名。

  3、青少年犯罪形式上具有突发性和盲目性。从青少年案犯的身份上看,农民、学生、社会闲散人员居多,他们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意识不强,在实施作案时常常缺乏明确的动机和目的,表现出很大的盲目性。从青少年的心理和生理特点看,对事物的认识和理解呈现出片面性和表现性,感情易冲动,作案前缺乏充分的犯罪思想准备,犯罪往往带有突发性、偶发性特点。

  4、青少年犯罪类型明显增加。90年代以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新类型比以往明显增多,依次排列是:盗窃、抢劫、流氓、强奸、伤害、绑架等,其中主要是盗窃和抢劫,约占75%左右。近几年又添了新的犯罪类型,涉毒、涉枪、赌博、卖淫嫖娼和拐卖人口等犯罪日渐增多。

  5、青少年犯罪性质恶性化趋向明显,暴力性加重。近年来,在青少年犯罪中,以暴力为后盾的重大刑事案件日渐增多,施暴程度不断加重,而且青少年犯罪时在作案过程中很少顾及后果,作案手段野蛮和残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据统计,目前全国的刑事案件中青少年刑事案件占65%。

  6、青少年犯罪手段向团伙化、成人化、智能化方向发展。资料表明,青少年犯罪中75%属于团伙作案,他们往往是结伙行动、一起作案、一拍即和、一哄而起,互相壮胆,具有纠合性的特点。另外,青少年犯罪手段也逐步更新。他们在作案时利用科学技术的程度越来越高,成人化、智能化、科技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反侦察的手段也越来越多,青少年犯罪方式在不断升级,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二、多层面分析:青少年犯罪的成因

  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内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家庭教育的误区。近等来,我国的离婚率直线上升。家庭结构残缺,使孩子的成长环境失天不良,缺乏父爱或母爱是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的第一诱因。另外,即使家庭结构健全,教育方法不当也将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溺爱型”的家庭教育往往使孩子养成好逸恶劳、贪图享受、自私自利、专横霸道的恶习,一旦个人欲望得不到满足就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高压型”的家庭奉行棍棒政策,在这种高压下,极易造成孩子的人格自卑和逆反心理,这样的孩子一旦犯罪,便会凶恶地报复社会,危害性极大。“放任型”的家庭教育,对孩子无力管教或放任不管,使他们失去家庭温暖,造成孩子的性格孤僻冷漠,一遇不良习气和坏人的引诱就容易走上邪路。此外,父母的不良行为也对孩子有很大的影响。

  2、学校教育的失当。目前看,还有许多学校没有实现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根本转变,不少学校的教育和管理还存在着严重问题,在办学方向、治学方法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一是片面追求升学率。学校、班级三、六、九等的划分,被划为“另类”的学生自尊心和自信心受到极大伤害,破罐子破摔,有的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二是重智育、轻德育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学校只重视智育,不重视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造成不少学生思想品德“滑坡”,有的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三是缺乏对后进生和差生的关怀和帮助,多有批评少有鼓励,有的学校和老师甚至对这部分学生采取“放任”式教学,导致部分学生自暴自弃,厌学、逃学、辍学,过早地流人社会。

  3、社会环境的污染。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西方社会的垃圾、丑恶现象乘虚而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在社会上蔓延,渲染色情、凶杀、暴力的书刊、音像制品充斥文化市场,黄、赌、毒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现象屡禁不止,等等,严重侵害了青少年的身体健康,使部分涉世不深和意志薄弱的青少年腐化堕落,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另外,遍布中小学校周围的游戏厅、台球厅等更是诱发青少年犯罪的温床。

  4、青少年自身素质的不足。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青少年身体生理发青出现早熟现象,而其心理发展滞后,他们缺乏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自我约束力差,又缺乏一定的辩别是非能力,极易受社会不良现象的影响而误入歧途。

  三、 深层次思考:青少年犯罪的防治对策

  共青团作为青少年组织,要在配合有关部门加大打击青少年违法犯罪力度的同时,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动员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齐抓共管,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1、全面提高青少年自身素质,从源头上遏制、减少青少年犯罪。首先,深入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要大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建立一批青少年法制教育阵地,广泛开展“模拟法庭”、“法制进校园”等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使广大青少年逐步养成知法,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习惯,并能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其次,广泛开展青少年自护教育。要通过建立青少年自护学校,开展“青春自护行动”等行之有放的手段,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的规定,通过采取专家授课、录像观摩、模拟情景训练等多种形式,向广大未成年人普及自我保护知识,帮助未成年人增强自护意识,提高防御能力。第三,坚持以德育为首,全面推进素质教青。要围绕促进素质教育,大力开展形式多样、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深入开展十八岁成人节系列教育、大中学生志愿者“三下乡”及新世纪读书计划等活动。第四,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对青少年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心理咨询机构,及时对学生出现的心理障碍进行疏导。认真做好“双差生”的教育转化工作,预防在校学生旷课、逃学,游荡在社会上,成为学校、家长和社会“三不管”的闲散人员,减少和杜绝辍学学生,防止他们过早地流入社会,染上不良习气。对那些思想不稳定,有潜在违法犯罪意识的学生及有劣迹的学生要时刻敲响警钟,防患于未然,将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2、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净化社会环境,清除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土壤和条件。要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大力倡树新风正气。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共青团、公安、文化等有关部门应联合行动,对学校周边的各种娱乐场所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彻底的清理、整治,严厉打击危害学校正常秩序,侵害青少年学生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学生有一个安全、和谐、健康的学习环境。团组织要进一步联合公、检、法、工商、文化等有关部门继续深人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联合有关部门,组织青年志愿者文化市场监督队,强化对文化市场、娱乐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努力消除精神“污染源”。重点开展好“让青少年远离‘三厅一台'”活动,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自觉远离游戏厅、歌舞厅、录像厅、电话信息台等不宜进入和涉足的营业性娱乐服务场所和服务网。同时,要大力加强青少年官、青少年活动中心等青少年活动阵地的建设,以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活动吸引青少年,满足青少年素质全面发展的需要,积极营造适合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学习环境。 本文文档版下载:http://www.k12zy.com/23/72/237264.htm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9-10-22
犯罪率是属于国家机密数据,我看没有人能合法的给出你权威的链接或者数据。不过美国的犯罪率倒是到处能查的到的
第2个回答  2009-10-25
我想知道我国犯罪人口占总数的多少,近些年来的犯罪情况,更重要的是青少年犯罪情况,及青少年犯罪占青少年中的比例,青少年在总犯罪人口中的比例……
越详细越好
最重要一点,就是一定给出权威的数据,有有用链接,非权威数据无用! 哈哈哈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30
  以下信息摘自《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一、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02.3万件,判处罪犯118.4万人,同比分别上升7.2%和2.2%。依法严惩暴力恐怖等严重刑事犯罪。
  二、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的意见,依法严惩天安门“10?28”、昆明“3?01”等暴力恐怖犯罪。各级法院审结煽动分裂国家、暴力恐怖袭击等犯罪案件558件,判处罪犯712人,同比分别上升14.8%和13.3%。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推进打黑除恶工作,审结刘汉、刘维等3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审结杀人、抢劫、绑架等犯罪案件24.8万件,判处罪犯30.4万人;审结毒品犯罪案件10.7万件,判处罪犯11万人。
  三、依法严惩腐败犯罪和经济犯罪。坚持铁腕反腐,依法惩处刘铁男、李达球等一批腐败犯罪分子。各级法院审结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3.1万件4.4万人,同比分别上升6.7%和5.2%。其中被告人原为厅局级以上的99人,原为县处级的871人。加大对行贿犯罪打击力度,判处罪犯2394人,同比上升12.1%。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没收违法所得司法解释,启动缺席判决没收外逃腐败分子违法所得程序。积极参与海外追逃追赃工作,决不让国外成为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
  四、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30亿元。审结金融诈骗、内幕交易等经济犯罪案件5.6万件,判处罪犯7.3万人。
  五、依法严惩侵害妇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加大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惩处力度,对组织策划、多次参与、拐卖多人的罪犯,坚决依法严惩。继续落实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始终保持对此类犯罪高压态势。各级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048件,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876人。会同有关部门出台指导意见,依法制裁家庭暴力行为。
第4个回答  2009-10-22
未成年人犯罪严峻形势的冷思考

□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不容乐观,暴力化倾向进一步加强、抢劫犯罪比例大幅增长、未成年犯再犯数量增多、犯罪低龄化趋势加剧,其所呈现的严峻化新趋势应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为迎接观念和实践两方面的挑战,应正确认识未成年人犯罪的严峻形势,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既要区别于成年人犯罪,也要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新形势,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张远煌

作为世界性问题,未成年人犯罪与吸毒贩毒、环境污染并列为全球三大社会公害。但在一般社会印象和执法观念中,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往往被视为犯罪现象中的“小儿科”。这种模式化认识与我国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的严峻化程度明显对立。
根据我们今年对北京、湖北和贵州三个代表性地区的未成年犯罪人管教所进行的抽样调查,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不容乐观,所呈现的严峻化新趋势应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暴力化倾向进一步加强

犯罪的暴力化倾向是论及未成年人犯罪时经常提及的特征之一,但国内现有的研究,基本上都局限于采用零星的官方统计数据或以列举典型个案作为佐证的方式进行陈述性说明,鲜见有说服力的实证调查。本次调查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研究方法上的欠缺,证实了现阶段暴力化的犯罪手段,已经成为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应对被害人反抗和克服犯罪障碍的惯常性客观表现,未成年人犯罪的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均因此增大。
此次问卷调查中,在回答“遇到被害人反抗的应对方式”选项时,23.4%的未成年犯选择“如果能制服被害人就以暴力制服,否则就放弃犯罪”;48.1%的人选择“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直至被害人停止反抗”;还有6.1%的人甚至选择“干掉被害人,杀人灭口”。总计有77.6%的未成年犯倾向于选择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侵犯,只有22.4%的未成年犯在此种情形下选择放弃犯罪,逃离现场。

抢劫犯罪比例大幅增长

就犯罪类型而言,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于四种类型:居首位的是抢劫,其比例高达58.8%;其次是故意伤害犯罪,占13%;居第三位的是盗窃犯罪,占8.8%;强奸犯罪居第四位,占8.2%。另外,抢夺犯罪占3.5%,故意杀人犯罪占3.4%。其中,抢劫加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的比例高达80.6%。
此次调查结果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各类司法统计和抽样调查结果的最大反差在于:一直是未成年人犯罪第一大犯罪类型的盗窃犯罪明显下降,而抢劫犯罪的比例大幅增加,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最重要类型。如根据公安机关1986年到1995年间的犯罪统计,当时未成年犯实施盗窃犯罪的比例一般都保持在65%左右,而抢劫犯罪的比例仅在6%—17%之间。可见,抢劫犯罪是近二十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中增长速度最快的犯罪类型。

未成年犯再犯数量增多

具有多次实施犯罪的经历,不仅会使未成年犯获得切身的犯罪经验和掌握相应的犯罪技能,而且会巩固或强化其主观恶性与犯罪心理,使其在价值认同上更易形成自我的犯罪化合理辩解,在行为倾向形成上更易对犯罪“习以为常”,而这正是其反社会人身危险大大增强的集中表现。
此次问卷中,在回答“进入少管所前实施犯罪的次数”选项时,表示只实施过一次犯罪行为的占43.1%,实施过两次以上犯罪行为的达56.9%。这也与先前类似调查形成了较大的反差。如1991年8月至1992年2月,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在北京、上海、河北、江苏、湖北、广东、四川、陕西八个省市组织的以未成年人犯罪为主的调查结果显示:回答实施一次的为55.1%,二次以上的为44.9%。两相对照,可以看出当前未成年犯罪者中具备一定违法犯罪经历者明显增多。

犯罪低龄化趋势加剧

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趋势继续发展,是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严峻的另一重要表现形式。作为规律性认识,更低龄化的人群步入违法犯罪之途,意味着社会中的未成年惯犯和累犯也会相应增加。
2002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课题组”对全国10个省、直辖市的在押未成年犯的调查显示:未成年犯的平均犯罪年龄为15.73岁。而本次调查所获得的未成年犯实施犯罪时的平均年龄为15.56岁。除了犯罪的平均年龄有所降低外,更能准确反映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的则是以下两个方面的年龄特征:
其一,犯罪高峰年龄提前。根据公安机关1995年的统计,在全部未成年作案成员中,14-15岁的作案人数占当年未成年作案人数的33.4%;16-17岁的占66.6%。本次调查结果显示:14-15岁年龄段实施犯罪的占47.2%;16-17岁实施犯罪的占52.7%。显然,与20世纪90年代中期相比,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峰年龄又有所提前,表现在14-15岁年龄段实施犯罪的上升了近14%,而16-17岁年龄段实施犯罪的则下降了近14%。
其二,初犯年龄进一步趋低。这里的“初犯年龄”,包括在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时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情形。在本次接受调查的在押未成年犯中,第一次实施犯罪的年龄主要集中在14-16岁,占到全部未成年犯的77.5%;问卷所显示的7-13岁年龄段第一次实施犯罪的比例也达到了9.8%。
关于初犯年龄的问题,除了本次有针对的调查外,目前尚难以获得更系统的统计数据,因而难以准确判断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年龄较过去究竟实际降低了多少。但结合先前各省市一些零散的资料,仍能确定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年龄继续趋低的态势。例如,据重庆市公安局统计,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作案人数,自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总体呈增长态势;另据河北省的统计,14岁以下低龄未成年作案人从1992年的365人增长到1995年的663人,至2002年又增加到772人,增长的态势超过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整体违法犯罪的增长速度。

宽严适度应对未成年犯新特点

正确认识未成年人犯罪的严峻形势利于有效治理这一犯罪现象。对未成年人犯罪,首先应当坚持教育性预防为主的原则,通过充分发挥家庭、学校、社区对未成年人的正常社会化功能和努力营造适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尽量从根本上防止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但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情况,也对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系统工程中的最后一环———刑事司法如何充分发挥“亡羊补牢”的功效,从观念和实践两方面提出了挑战。
一方面,未成年人的身份似乎决定了他们实施的主要是小偷小摸、打架斗殴或轻微伤害等“小儿科”犯罪,与成年人的严重暴力犯罪相距很远,因而不用把它们当作真正的犯罪来处理。这种想当然的观念遭遇的却是如下的事实:不仅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的心智较过去更为成熟,而且包括抢劫、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已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
另一方面,此次调查发现,不少首次被司法机关处理的未成年犯,其犯罪经历已经持续了少则数月多则一年以上。事实上,司法统计上的未成年人犯罪,只能说明司法机关发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能力,并不具有反映未成年初犯、偶犯与累犯、惯犯状况的功能。在这一问题上,由于被司法机关发现前实施犯罪的次数只能借助于经验调查部分地掌握,尚难以进行精确地统计。概念化地去争论初犯、偶犯是否就是“未成年犯”的固定标签并无多大意义,重要的在于社会对未成年犯中具有多次违法犯罪经历的人已经在增加的事实,是否采取了求实的认识态度,以及司法机关是否能像对待成年人犯罪那样,去及时发现和有效阻止未成年人犯罪。
与未成年人犯罪的严峻化趋势相适应,在刑事政策方面,要在继续推进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预防基础上,正确对待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未成年犯罪人群的贯彻问题,防止出现对未成年人犯罪只讲从宽而不讲从严的认识偏差;在司法方面,在正视未成年人因生理和心理上的特殊性、在其犯罪的处理上与成年人犯罪有所区别的同时,也应正视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新趋势,尤其是严重暴力犯罪突出和人身危险性明显增加的新特点,注意区分和甄别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危害及其未成年犯自身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大小,严格依照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予以处理。不注意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的区别对待,凡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就忌讳或不敢合理从严的做法,都是既违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背离未成年人犯罪真实情况的。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