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二手房,卖方不配合过户、公证,怎么办

我2001年买了一套单位二手房,双方在卖房合同协议书都签了字、按了手印,并录了像。去公证和过户时,因卖方单位产权证没发下来,所以有关部门不给公证和过户。房屋产权证下来后,卖方把证给了我,我付清了全部房款并给了卖方产权证的复印件。此后我一直要求过户,可卖方不配合。已经拖了这么多年,卖方夫妻如今也近60岁了,他们有一个儿子。请好心人最好从专业角度讲下其中的厉害关系给我出主意我该怎么办?。哪可是我全部的血汗钱哪。万分感谢!!!

买卖二手房时,房主不配合过户,一般会在双方签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说明,在合同中有约定的就按照购房合同中的约定处理。不管是否有合同约定,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为继续履行合同,可以先确定对方不肯办理过户的原因,比如说因为卖家家里其他人的阻止。了解真实情况后,还坚持买那套房的,可以试试双方协商处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买家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并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购房合同,退还已付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在获得胜诉裁判文书后,登记权利人可凭此裁判文书自行申请并完成过户登记。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五条?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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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0-17
你这是缺少法律和这方面的常识,如果你问问中介公司你就不会把全款给他了.你买的时候对方还没有房产证,这种情况下是不收法律保护的,但买卖协议有效,对方必须但还给你钱,但至于赔偿或者不赔偿,赔偿多少,这些都不好说.国家规定,二手房买卖只认房本.这种情况下只能选择起诉,要不他们死了你办起来更麻烦了.
你可以去找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基本是不会来这回答问题的,然后再选择起诉和要求对方赔偿你钱,或者让法院给房子强制过户.现在房价很高很高了,你选择强制过户.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10-17
这种事情你要用国家的法律来制裁对方,找到对方不与你过户的原因?拿出你的所有证据,找专业的律师来解决你现在的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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