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人在公司工作三年,因生育被单位安排待岗。现孩子满一周岁,单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她在原单位任部门经理已满三年,基本工资800,岗位工资1000,其它补贴200元,月工资共计2000元。
单位人事部门通知补偿金不足3000元,我想问一下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哪一条到什么部门去反映问题?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章第47条的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我爱人的补偿金是否应该是2000X3=6000元?
经济补偿金按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补偿金按照之前月平均工资计算,在职超过六个月,按照一年计算,补偿金是一个月的工资(年收入平均)。
在职低于六个月,按照六个月计算,补偿金是半个月的工资(工资收入/工作月数/2)。
月收入=月工资+奖金。简单说就是单位一个月往工资卡里打多少钱,就是月工资。取个平均数就是月平均工资。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本人工资计算。劳动者月本人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扩展资料: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故应当是应发工资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2)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