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与一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后,公司我与其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招聘和签三方协议的过程中,都没有提到该子公司,当时我以为是在母公司工作,但是现在要求我与其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我之前根本没有听说过该子公司,我完全是奔着那个来招聘的公司去的,请问,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如果违法,请问违反了劳动法的哪一条?我应该如何处理?是否能够毁约?以及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