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办理社保减员时,在网上系统变更原因中填什么。以前我一直选的都是解除,今天去办理,社保窗口的工作人员说应该填选自动离职,否则公司应当给与补贴?但是我以前办理时都没这回事呢!而且网上系统里也没有自动离职这一栏吧,这个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下次应该怎么选?哪位知情仁兄不妨告知一下咯!感激不尽!
那如果以前填的解除怎么办呢,因为都是他们自己离职的,但我那个时候不知道,就填写的解除,我上一任也是这么做的。公司怎么补偿呢。可是以前社保的没问我,我也不知道。也没注意有自动离职。会有损失吗?
在社保网上系统中办理减员时变更原因可以选调离等。
一般情况下员工辞职,停保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因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满”、“本级调出”、“市内调出”、“开除”等。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