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个回答 2017-12-04
按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自己的原因,买受人在以下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了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办理房屋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经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天。
以上其中明确规定了购房者取得房产证的具体时间以及拿不到房产证开发商应承担的责任。即使在合同中没有具体规定取得房产证的时间,那么期房的购房者也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开发商交钥匙的时间)后90日内取得房产证,否则,开发商也要承担违约责任。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