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农村自建房如果是一方婚前已经建成的,建造时另一方没有出资。在离婚时,该房屋应当认定为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或者是一方的家庭共有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农村自建房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的。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无异议,达成一致分割意见,则法院可以对农村自建房屋进行分割。在分割时,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于房屋无法进行实物分割,应当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分割,可以采取竞价取得或者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方式进行,如果双方不竞价,也不申请评估,可以判决双方共同使用。
温馨提示:建议您可以双方沟通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法院判决,婚姻不易,请冷静思考自己真的想要离婚嘛,不要做让自己后悔的决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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