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办理交接手续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该如何具体举证最有效?

本公司财务部一试用期员工不辞而别,未履行交接手续,使公司经营业务受到影响并造成了若干损失。请问,我们在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中该如何具体举证才最为有效?

  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性的证据,才能得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的认可。
  因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时,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主要举证证明因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项目及损失额,具体要按所造成的损失项目及损失额的具体情况准备证据。证据形式包括人证、物证、视听资料等。需注意的是,所举证据要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即证据应客观存在、证据与待证事实有相关性、证据的取证方式及内容等要合法,这样才能得到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的认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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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16
这种举证比较困难。
因为你要用前后的数据进行对比,比如如果他办了手续,公司经营业务情况,但他没办手续,使得正常的经营业务遭受那方面的损失,且这种损失是既成事实并且有单据证明的。

例如,一个秘书擅自离岗旷工,正好有份购销合同传到,有时限的,而她没有及时处理,导致合同过期作废。这种情况只要提供购销合同的传真件,文员职位说明书,员工奖惩条例,劳动合同等缺一不可。但是,即便是事实,法律仍要排除这个文员直接上级的部分责任,和公司管理环节的责任,再加上劳动法规定赔付范畴,所以最后可追究员工的责任还是少之又少。

你公司的情况可以按照上面的例子,拿出劳动合同、职位说明书、奖惩条例,工作规范等,再提供损失的具体数据及证明。

我个人觉得,对于试用期员工,公司应该有妥善的考察制度,如果独自承担责任就不是试用期的概念了,如果损失没有确凿的、有逻辑关联的损失证据,估计你们胜算不大。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11-09
首先,你们应该先打电话通知该员工要求其回单位办理手续,并赔偿损失,电话可以进行录音,发必要时可以请公证人员到场作公证;

单位所受的损失必须具体,且必须是直接损失法院才可能支持,例如:他所负责的某项工作,单位前期已经做了很多工作,现因他不辞而别,造成无法继续,那前期所做的工作所涉及的费用就称为直接损失,可以要求该员工赔偿.当然一切必须有书面的证据,口说无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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