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明确已发出的录用通知,不可随意撤销!如果遇到反悔,最好先和用人单位私下协商下,实在不行,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根据这个规定,录用通知书在法律上的属性应为“要约”。
那么,要约是不是可以撤销呢?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该职工已经同意前往该公司工作,并辞去了原有的工作,如果外企单方面撤销,他可依据录用通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外企承担违约责任。
用人单位一旦发出录用通知就得谨慎对待,不可随意地认为没签劳动合同录用通知就无效。同时提醒各位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千万不要轻易自认理亏、忍气吞声,要积极主动地和用人单位协商,必要时应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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