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能表达意志的完全行为能力的离婚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可以委托诉讼中国人出庭参加诉讼,但是必须向法院提交关于离婚内容的书面意见。法律在原则规定外,允许有例外。对于不能表达意志的当事人,不仅可以不出庭,而且用不着提交书面意见;而对于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当事人必须要有是否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提交给人民法院。哪些属于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呢,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比如,当事人正在患传染病,或正在国外不便亲自到庭等等,需要根据案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由法官决定。 因此,对于诉讼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出庭。律师的授权只能是一般授权,而不能全权委托。对于特殊情况下,确实无法出庭的,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中国人出庭参加诉讼,但自己对婚姻的态度必须亲自向法院做出明确的书面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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