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合理吗

如题所述

阳光易贷网贷小编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有关专家表示,该规定明显加重了被告的举证责任,会导致不公正的结果。转帐凭证只是表明资金流向的一个证据材料,无法反映出具体的法律关系,按照该规定,原告主张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被告抗辩不是上述关系,举证责任立即转到被告身上,有失公平。实务中有的法律关系履行时间很长,如买卖法律关系中,一方(被告)给另一方(原告)供货,原告很长时间没有付款,某天,原告通过转帐付清了货款,这时,被告认为法律关系已消灭,他很可能不会去保留之前的合同、供货单据等证据。再如,借贷关系一般都会有借据存在,当借款人归还了出借人的借款后,借款人一般会向出借人索要回其之前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据,以表明借贷关系的消灭,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手中就不再有之前借贷关系存在的任何证据。类似情况在实践中还有很多,但按照该规定,如果在上述情况下付款人按民间借贷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就要败诉。这明显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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