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不和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

双方于2009年6月领取结婚证,2011年9月生有一子,婚前双方均无房子,租房居住。婚后女方的大姨妈给女方一块宅基地,面积195平方米(有其家属赠与的承诺书),在女方名下,为国家拆迁划拨的安置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由于在女方催促下,男方于2013年8月委托施工队建房,建房款由夫妻双方贷款40万元,男方独自向亲朋好友借款36万元(含办理土地证费用及建房设计费、其他办证费、家具采购费等)。现贷款及借款均由男方在负责偿还,女方也从不过问债务情况。女方经常冷落男方及其家属,不与男方亲朋走访,不理男方家属朋友。下班回到家中想与妻子说说话,妻子均不理不睬。夫妻双方经常吵架打冷战,每次吵架女方都会辱及男方父母,且言语恶毒至极,冷战时间持续长则半年,短则1个月,每次遇冷后不论谁错都是男方主动与女方沟通交流。现双方再次遇冷,女方提出离婚:房子她要、儿子她要,贷款由她按月归还,男方的借款冲抵儿子的抚养费由男方负责偿还,男方净身出户。2015年10月,在别人催要借款之时,女方不顾男方难处,用男方的信用卡刷分期取走2万元用于购买汽车首付。

  该案例,双方虽然都同意离婚,但是由于双方因为财产分割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所以不适合采取协议的方式离婚,只能采取诉讼的方式离婚。因为,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同时,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另外,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
  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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