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有赡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会因为父母婚姻关系的改变而终止。如果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还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当然这是法律层面的义务,在事实层面,在您老了之后孩子是以最低程度给您付赡养费还是很全面地照顾您,确实会有很大区别。
在法律上追求义务平等,不如在离婚时以及离婚后对孩子多多关心。
如何关心呢?首先您需要与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协商探望权的行使方式。要争取到可以长期、紧密抚养孩子长大、照顾孩子情感探望方式,不要让离婚对孩子造成二次创伤。其次,因为您不是直接抚养一方,您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如何支付抚养费、怎么支付抚养费都事关您与孩子的幸福。
因此,离婚后,在孩子方面,不仅仅有抚养权的争夺,还有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和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对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双方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判决。
我们希望以自己的专业能力为您提供法律帮助,如果有任何需要,欢迎联系我们。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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