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司法活动追求的目标,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二者之间本无所谓谁首选,谁优先之区别。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上,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互依存,程序因实体问题而生,为保障实现实体公正服务,实体公正必须在程序合法和
程序正义的指引和限制下去实现,遵循
司法程序,追求程序公正的过程同时也是追求实体公正的过程。司法实践中个别案件审判程序公正,而实体判决结果与案件客观正义相去甚远(如刑事案件对有罪的被告人,因证据不足宣告无罪;民事案件债权人因逾期行使
请求权或者举证不能而其合法债权得不到保护),是因为案件实体公正的实现不仅要公正程序的保障,还取决于相关证据的支持,受当事人诉讼能力、意志和努力的影响。案件是已经过去的事实,人的认识能力有限, 认识的真理性是相对的,因而判决实现实体公正也具有或然性。
参考资料: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803/26/29360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