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合同上是规定了工资待遇的,但因为公司要降低成本,打算辞退我,因此以给我降低工资,规定一年研发出三个以上产品才能拿回这部分钱,根据公司目前的人员配置最多一年只能研发出一款产品,之前一年就是例子,所以我认为这就是要逼我主动辞职,现在我辞职了,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我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之前他要降低我1500月薪找我谈话,还打印了一份降工作的申明,并盖了公章,但我并不同意,所以没有签字,我也是因为这个原因辞职的,这个是否可以作为证据?劳动仲裁的胜诉有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