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受伤住院的费用应该从工伤医疗补助金里面扣除吗?

如题所述

不可以,但应当由工伤职工个人支付的除外。
工伤职工住院的费用,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但是,工伤并不支持过度医疗,其中,不符合“三个目录”的费用,原则上是谁同意使用谁支付,工伤职工未经批准使用“三个目录”之外的治疗费用,需要自己承担的。工伤职工应当自己承担的治疗费用,用人单位垫付的,是可以从任何一项补助金中扣除的。
工伤住院的费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浙高法民一〔2014〕7号
十六、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如何承担?
答: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2-24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2个回答  2019-02-25
不需要,医疗费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两码事
第3个回答  2019-02-24
1、程序上,首先是要认定工伤,是由劳动局认定。
2、认定工伤后,相关待遇,包括医疗费是由社保中心承担的,如单位未给上社保,那么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关费用。
3、就工伤待遇情况,如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
参考:《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追问

刘律师您好。感谢您的热心。已经鉴定为十级工伤,对方说住院费用是他出的,现在要从工伤赔偿金里扣除,请问应该吗?

第4个回答  2019-02-24
如果是用人方先垫付的话,劳动者需要将这些垫付费用归还用人方的。受伤住院费用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方缴纳社保,用人方无需支付医疗费。如果用人方未缴纳社保,则工伤赔偿全部由用人方支付。包括一次性医疗补助以及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医疗费,以及护理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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