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现在能要求四荒地承包权五十年

如题所述

您好:   根据您描述的事实,尝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答如下,供参考:   第一: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荒山荒地的土地承包制度。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因此,荒地也属于应当进行土地承包的。   双方应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 虽然你们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但是,你们已经在荒地上种田27年,应当属于事实承包合同法律关系。对该土地具有土地承包权益。   第三: 国家因为公共利益征用土地,需要给与补偿。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三: 征地补偿给与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四、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意见是根据您的描述和提问做出的简单回答,是律师的个人观点,供参考!   【河南 郑州 曹静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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