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不可以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的,需要营利的应当注册营利性的企业单位。
非营利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区别于企业的一个基本特征。所有的企业,包括服务类型的企业,其宗旨就是通过其经营活动而获取最大的利润,营利是一切企业的出发点。
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不同,其宗旨是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通过自身的服务活动,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其目的不是为了营利。社会公益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大特征。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
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