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国际私法的萌芽有何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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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的成文冲突规范出现在我国盛唐时期(公元7世纪),早在公元六七世纪,中国历史上唐朝永徽律便有了冲突规范,也可以说是冲突规范的萌芽:“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其疏议称:“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如高丽之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这一冲突规范兼采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

沿袭到宋代以后,直至明朝,绝对属地主义的法律思想得到了发展,唐律中的上述规定遂改易为:“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其理由是:“言此等人,原虽非我族类,照附即是王民……并依常例拟断。示王者无外也。”清朝基本用旧制,直到清末。
从唐朝产生时的兼顾属人属地至明朝的绝对属地主义,古代中国国际私法管辖经历了倒退,但属地主义显然是古代中国国际私法管辖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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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1-15
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1、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

(1)古代中国国际私法立法遗迹

早在公元六七世纪,唐朝法律(永徽律)中便制定了人类历史上最早的冲突规范。《永徽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相犯,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是我国最早的关于国际私法的规定。但沿袭到宋代以后,直到明清时期,绝对属地主义的法律思想得到了发展。国际私法发展受到阻碍。

(2)近代中国国际私法的畸型发展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计多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取得了领事裁判权,在一些不平等条约中,虽有类似法律适用的规定,其目的均在于排除中国法律的适用。这一时期,中国主权丧失殆尽,就涉外案件而言,已无法律冲突可言,自然就没有调整法律冲突的国际私法。

但是,中国人民一直在坚持反帝反封建的斗争。在时代剧变的情势下,西方冲突法学说顺应时代的需要被引进了中国。1918年北洋政府颁布了《法律适用条例》。尽管它是抄袭德、日国际私法的产物,但与同时期资本主义国家的国际私法单行法相比,它是条文最丰富、内容最详尽的立法之一,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系统的国际私法立法。但由于其脱离中国实际,结果仅仅形同虚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立法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凡在中国发生的法律关系或诉讼基本上按中国法处理,创造1959年中苏领事条约中有一条冲突规范外,直到1979年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再也找不到其他类似规定。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则完全是片空白。

1978年改革开放后,涉外民事关系迅速发展,这在客观上推动了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就国内立法而言,其内容涉及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法律适用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有关规定主要包含在《民法通则》、《涉外经济合同法》、《继承法》、《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民用航空法》、《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等法律之中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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