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0-11-15
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1、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
(1)古代中国国际私法立法遗迹
早在公元六七世纪,唐朝法律(永徽律)中便制定了人类历史上最早的冲突规范。《永徽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相犯,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是我国最早的关于国际私法的规定。但沿袭到宋代以后,直到明清时期,绝对属地主义的法律思想得到了发展。国际私法发展受到阻碍。
(2)近代中国国际私法的畸型发展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计多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取得了领事裁判权,在一些不平等条约中,虽有类似法律适用的规定,其目的均在于排除中国法律的适用。这一时期,中国主权丧失殆尽,就涉外案件而言,已无法律冲突可言,自然就没有调整法律冲突的国际私法。
但是,中国人民一直在坚持反帝反封建的斗争。在时代剧变的情势下,西方冲突法学说顺应时代的需要被引进了中国。1918年北洋政府颁布了《法律适用条例》。尽管它是抄袭德、日国际私法的产物,但与同时期资本主义国家的国际私法单行法相比,它是条文最丰富、内容最详尽的立法之一,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系统的国际私法立法。但由于其脱离中国实际,结果仅仅形同虚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立法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凡在中国发生的法律关系或诉讼基本上按中国法处理,创造1959年中苏领事条约中有一条冲突规范外,直到1979年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再也找不到其他类似规定。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则完全是片空白。
1978年改革开放后,涉外民事关系迅速发展,这在客观上推动了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就国内立法而言,其内容涉及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法律适用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有关规定主要包含在《民法通则》、《涉外经济合同法》、《继承法》、《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民用航空法》、《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等法律之中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