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2年3月在一家民营企业签订一年合同,之后在2013年续签一年(续签是在3月合同到期后在7月才签订的,时间写的依然是从2013年3月到2014年3月)。今天刚刚收到公司书面的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说明不与我续签合同。
于是我向人事部询问是否有经济补偿,人事部否认我的说法并表示并没有补偿,于是我按照劳动法上面的条款进行了解释,目前并未给予答复。
目前我担心公司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提前将我辞退从而逃避本应给我的经济补偿。公司没有员工手册,也未向我公示规章制度,顶多就是口头通知。目前我可能涉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顶多就是工作空余时间上网,公司本来是允许员工上网的因为需要查资料和采购,平时空余时间同事们也会逛淘宝网或者看新闻或网上聊天等等且并未由此被处罚。
请问基于以上情况公司是否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提前将我辞退从而逃避本应给我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