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在XX公司上班,期间公司派遣同行几位同事一起去外地培训,培训前签有一份协议要求培训回来必须至少为公司服务5年,并收取保证金2000元。然后,1年我就辞职了,以正规程序办理了离职手续,领导签字同意了。现在我想退回保证金,请问这份协议有效吗?保证金可以退不?
我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仲裁部门反应的话,程序是怎样的呢?要以书面形式吗?怎么写?谢谢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单位不能收取员工保证金或押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单凭收取员工保证金,这个单位就已经构成违反劳动合同法,协议应属无效,可以向要求单位退还保证金,建议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反映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1、保证金的作用是用于保证双方或几方中的其中一方履行某种义务。
在法律对于保证金缺乏明确规范的背景下,探讨保证金的类型,对于备用金类型的保证金、预付款类型的保证金、租赁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定金类型的保证金、保有返还请求权的保证金、无双倍返还效力的保证金分别界定,确定各自的法律效力,十分必要。
2、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在违约时将会被扣除。
押金具有替代性,一般是在一方已为另一方递交实质性的标的物,为保证已交付的标的物能返还,要求另一方交付相当金额的保证金,在合同不能履行时,以没收押金作为解决合同的方式,体现保护非交付押金一方的利益。
押金,实务中也称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给付一定的金额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履行时,返还押金或予抵扣;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就该款项优先受偿。给付押金的人,称出押人,一般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受领押金的人,称受押人,他是债权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单位不能收取员工保证金或押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扩展资料:
关于合同保证金,目前经常出现的基本是3种:
1.商业合同的保证金,现在多用于加盟,承包工程等商业活动中。按合同法规定,在签署商业合同中,如合同条款中的约定中有提到合同保证金的事宜,此时合同中的合同保证金就属于一种约定,是受法律保护的,在履行合同时需按双方有效合同的约定处理。
2.劳动合同中的合同保证金,劳动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若未交,可以不交,若已交,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退还,或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如就此发生争议,可以在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此合同保证金不成立且不合法.
3.租赁合同保证金,房屋出租时,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约定收取房屋租赁合同保证金,房屋出租时,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
租赁保证金是一种履约保证的措施,是指出租人根据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期限、房屋用途、维修责任等因素与承租人约定收取的租赁押金。 此时合同是合法,在履行合同时需按约定处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合同保证金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劳动法》中对单位不能收取员工保证金或押金的规定不明确,但是《劳动合同法》有规定单位不能收取员工保证金或押金等。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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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单位不能收取员工保证金或押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