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局长和区公安分局副局长不属于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他们之间如果是近亲属依法不用回避。理由如下:
一、《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二、上述法条中“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如何理解?根据《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员回避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三、市公安局和区公安分局不是直接的上下级关系,中间隔着区公安局一级。因此,市公安局正副职和区公安分局正副职之间的关系不属任职回避的范围。市公安局局长的近亲属担任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是可以的,但如果担任区公安局正副局长则是被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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