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不知情下,朋友在办信用卡填写联系人时,写了我的名字,现在收到银行或收账公司的电话要我联系他,还说我会很麻烦,可我真的联系不到我朋友。我不知道该怎么办?
问题是我没有提供任何担保,更没有我的签名,只是他单方面的写下了我的名字和电话!
难道这样我也要负责?! 我凭什么来承担呢? 我可以说是在接到电话前毫不知情! 这样也要我来承担吗? 请好心人帮忙解答!谢谢!
没有影响,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只是银行为了万一与持卡人联系不上时,可以通过紧急联系人来取得联系。
一、信用卡申请条件主要有两点:
1. 年龄要求:18-60周岁;
2. 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
二、办理时需要提供的材料和证件:
1、国内居民,只需要提供:填写完整且亲笔签名的申请表、身份证明文件、居住证明文件、收入证明文件;
2、外籍人士和港澳台人士还需另外提供:外国人居留许可证(居留事由必须为就业)或外籍人士/港澳台人士就业证;
3、如果是私营业主,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显示申请人姓名、企业名称和开始经营日期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如果想申请额度比较大的信用卡,需提供良好经济实力的证明材料,如:房产证复印件、汽车行驶证复印件;银行贷款户(信用良好,逾期不超过60天)或存单复印件等。
申领信用卡的对象可以分为单位和个人。申请的单位应为在我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企事业务单位、三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每个单位申请信用卡可根据需要领取一张主卡和多张(5—10张)附属卡。个人申领信用卡则必须具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并向银行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个人担保、单位担保和个人资金担保。
申请方式一般是通过填写信用卡申请表,申请表的内容一般包括申领人的名称、基本情况、经济状况或收入来源、担保人及其基本情况等。并提交一定的证件复印件与证明等给发卡行。客户按照申请表的内容如实填写后,在递交填写完毕的申请书的同时还要提交有关资信证明。申请表都附带有使用信用卡的合同,申请人授权发卡行或相关部门调查其相关信息,以及提交信息真实性的声明,发卡行的隐私保护政策等,并要有申请人的亲笔签名。
发卡银行接到申请人交来的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后,要对申请人的信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表的内容是否属实,对申请的单位还要对其资信程度进行评估,对个人还要审查担保人的有关情况。
通常,银行会根据申请资料,考察申请人多方面的资料与经济情况,来判断是否发信用卡给申请人。考虑的因素有,申请人过去的信用记录、申请人已知的资产、职业特性等。发卡行审核的具体因素与过程属于商业机密,外界一般很难了解。各个发卡行的标准也不尽相同,因此,同样的材料在不同的银行可能会出现核发的信用额度不同,信用卡的种类不同,甚至会出现有的银行审核通过,而有的银行拒发的情况。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信用卡
没有影响,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只是银行为了万一与持卡人联系不上时,可以通过紧急联系人来取得联系。
一、信用卡申请条件主要有两点:
1. 年龄要求:18-60周岁;
2. 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
二、办理时需要提供的材料和证件:
1、外籍人士和港澳台人士还需另外提供:外国人居留许可证(居留事由必须为就业)或外籍人士/港澳台人士就业证;
三、 如果想申请额度比较大的信用卡,需提供良好经济实力的证明材料。
扩展资料:
信用卡(Credit Card),又叫贷记卡。
是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是简单的信贷服务。
信用卡是由商业银行或信用卡公司对信用合格的消费者发行的信用证明。
持有信用卡的消费者可以到特约商业服务部门购物或消费,再由银行同商户和持卡人进行结算,持卡人可以在规定额度内透支。
我国有关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的信用卡。
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
2017年12月1日,《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正式实施,规定信用卡标准英文名为Credit Card 。
信用卡一般是长85.60毫米、宽53.98毫米、厚1毫米的的特制载体塑料卡片,正面印有发卡机构名称、有效期、号码、持卡人姓名等内容,背面有芯片、磁条、签名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信用卡
信用卡“联系人”不是担保人,对信用卡申请人的债务也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认为自己被严重地恶意骚扰,也可以借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主要依据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如果信用卡申请人在申请办理信用卡时,担保人没有在相关担保条款上签字确认,担保合同就不会生效。商业银行信用卡“联系人”仅仅是为了方便联系信用卡申请人而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内容,并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对催收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
因此如果发卡银行对除债务人及担保人之外的第三人进行不当催收的话,可结合骚扰程度、次数、言语内容等情节来综合界定银行的催收行为是否违法。如果有证据证明银行存在多次恶意拨打骚扰电话的行为,影响了他人正常生活,第三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诉诸法律解决。
信用卡联系人的作用:
在申请人失联的情况下,作为紧急联系人使用的。
1,信用卡联系人不为申请人申请的信用卡承担担保责任,只是联系通知关系。
2,如果信用卡联系人未与申请人产生关联透支行为,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3,银行平时很少联系信用卡联系人,一般是在信用卡持卡人出现信用卡欠款、信用逾期时才会通知持卡人填写的信用卡联系人,希望能通知持卡人归还欠款,避免持卡人信用不良、产生欠费滞纳金和利息等行为。申请办理信用卡时,除了个人的手机号码和固定电话号码外,还需要预留一个朋友手机号码和一个亲戚手机号码,目的是:当银行无法与持卡人联系上时,银行可以通过预留的亲友的手机号码来与持卡人取得联系。
信用卡“联系人”不是担保人,对信用卡申请人的债务也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认为自己被严重地恶意骚扰,也可以借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主要依据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如果信用卡申请人在申请办理信用卡时,担保人没有在相关担保条款上签字确认,担保合同就不会生效。商业银行信用卡“联系人”仅仅是为了方便联系信用卡申请人而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内容,并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对催收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
因此如果发卡银行对除债务人及担保人之外的第三人进行不当催收的话,可结合骚扰程度、次数、言语内容等情节来综合界定银行的催收行为是否违法。如果有证据证明银行存在多次恶意拨打骚扰电话的行为,影响了他人正常生活,第三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诉诸法律解决。
信用卡联系人的作用:
在申请人失联的情况下,作为紧急联系人使用的。
1,信用卡联系人不为申请人申请的信用卡承担担保责任,只是联系通知关系。
2,如果信用卡联系人未与申请人产生关联透支行为,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3,银行平时很少联系信用卡联系人,一般是在信用卡持卡人出现信用卡欠款、信用逾期时才会通知持卡人填写的信用卡联系人,希望能通知持卡人归还欠款,避免持卡人信用不良、产生欠费滞纳金和利息等行为。申请办理信用卡时,除了个人的手机号码和固定电话号码外,还需要预留一个朋友手机号码和一个亲戚手机号码,目的是:当银行无法与持卡人联系上时,银行可以通过预留的亲友的手机号码来与持卡人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