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给公司照成损失,劳动法如何规定处理?详细问题请见补充,有满意答案继续加悬赏。

实际情况及经过按时间顺序写:
1、2014年4月份调至某地担任经理,交接过程中发现有经销商先货后款问题(货买完了给钱汇给会计),交接时经销商欠货款13万(交接表上有),因刚调至当经理很多情况不是太熟悉,前任经理也认识就没向公司汇报情况会计也没汇报,公司是要求先打款再发货。
2、2014年8月由经销商开发的一个地市,一个月销售在20万左右,但是位置是在与公司签订合同之外的地方,向公司汇报后允许此经销商开发销售。后来公司直接与其开发的客户签订了销售合同,取消了此经销商在地市的销售资格,经销商多次与公司沟通无果后决定拖欠的货款不给公司,欠款有23万。
3、8月份发生事情后上报公司处理,招商部经理未告诉老板,把事情压下来了,后来10月份老板召集经理开会,我上报后老板才知道。
问题:
1、公司要求是先打款后发货,但是款没打公司发运部也没查直接将货发过来了(经理将订单传给发运部),发运部未核实是不是有责任?
2、销售部经理未将事情及时上报老板,是不是耽误了最佳处理时间?(经销商想合作,只是自己开发的市场直接被公司带走了,很生气)
3、货是直接发到经销商仓库的,收货时我也不在场,没有我的签字,是经销商签的,这也是我来当经理前的惯例,对此次事件有不有什么影响?
4、因没有办理出货手续,导致经销商不认账,我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欠款23万怎么办,如果经销商那里要不回来对于我来说怎么赔偿损失!!!!!?
5、从2014年8月份到现在也没处理好,我也不想在这公司待了,老板又不让离职,怎么办?怎么离职最好,等不到处理完了,精神压力大。
6、交接时的欠款13万是不是也算在我身上?

关于公司各级员工(品质、生产、管理)在生产岗位中因失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处理的法律建议如下:
1、当公司员工在生产中因失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1994年12月6日发布的〔1994〕489号文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 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该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利益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这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该意见第87条规定,“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根据企业的类型、规模和损害程度等情况,对企业规章中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重大损害”的规定不能背离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形及劳动法律的制定宗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综上所述,员工失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1994年12月6日发布的〔1994〕489号文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从工资中以“扣除”的方式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以规定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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