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公司工作2006-2009年9月12号共3年多,一直都未签过劳动合同,现在本人已经不在该公司上班,在8月25日时我到当地劳动局去投诉,在15号时当地劳动局来公司为我们进行了协商,但系并未协商好,公司以不撤消投诉就不给工资,没办法,本人急用钱,所以撤消了投诉,也已领完8月-9月12日的工资;但本人早已暗中在9月3日去了省仲裁那里申请仲裁,要求赔偿08年1月-09年9月份的双倍工资.因为刚好我9月14结工资时,劳动局来了,所以不给予我结工资先,第2日公司说我如果不撤消当地劳动局的投诉就不给予结工资,本人等钱用,只好先妥协,现在公司并不知道我9月3日已到了仲裁那里投诉,,我去那里是因为知道当地劳动局跟公司暗地里有聚会,公司并送钱送礼给劳动局(因为有位公司的领导告诉我的)所以我才去省仲裁的.现在我在当地撤消了投诉,会不会对省仲裁那边的投诉有影响(省仲裁9月3日已受理)?
谢谢,,那请问我要有什么证据呢?我现在有厂牌(有盖章的,没有写时间.)车间集体工资表08年1月到12月的(未盖章,有主管跟经理签名),有证人(我老表,经理兼主管,也已离职,他有办法可以证明他系06年-09年的经理职位)这样的话,我可以告得赢公司吗????
当地的仲裁机构撤诉对于去省级仲裁机构没有影响,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你双倍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