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女方先提出离婚,在财产分割上有影响吗

我姐今年33岁,于2008年结婚,因婚后无房,我姐和男方共同出资在镇上购买房子一套(当时借有几万外债,都是共同上班还的债),当时也没有那么多心眼,房产证上就只写了男方的名字,直到2015小孩要上小学,就把镇上的房子卖掉,在市区里买了套二手房,总房价在55万(其中贷款15万,这次房产证上写的两个人的名字),因一直与男方父母同住,小摩擦不断,男方父母经常以各种理由给我爸打电话,说我姐的不是,从他们结婚以来,我爸一直都是说我姐的不是,这次我爸也忍不住发火了,说要离婚都可以,我姐自己也想离婚(每次吵架都是男方父母挑起吵,我姐夫重来也不分黑白,都觉得他父母对,这次吵架也是因为小孩教育问题,男方父母在客厅看电视,侄子在边上边看电视边做作业,我姐让侄子进屋写作业,他父母就凶得不得了,不准孩子进屋写,姐姐就拿衣架吓吓小孩,男方父亲就挡在小孩面前,不小心衣架拍到了一下他,男方父母就更不得了了,姐夫是从头看到尾的,都没有劝一下,我妈妈给我打电话说,姐姐家又闹矛盾了,我打电话给我姐,电话里头男方父母还在骂些难听的话,我还给我姐说,你自己去睡觉,老头老太婆吵累了就不吵了,结果男方父母确说他们家吵架都是我挑起的,说得我姐是傻子一样,我真是无语了),我姐让我帮她查一下如果女方先提出离婚,在房产分割上会不会受影响,如果男方不同意离婚,一直拖起怎么办,另外男方父母说镇上的房子是他们的,这算吗

如果女方是拿出离婚协议,提出协议离婚,那么说明你们之间的感情出现了问题,出现了隔阂或是矛盾。如果你认为你们之间还有感情基础,还没达到必须离婚的程度。那么你可以建议你们双方一起坐下来谈谈,听一听对方心中的想法,由什么困惑或不满,能不能够两人一起解决。感情来之不易,组成家庭也是缘分。尽量以解决问题为目的。如果你认为你们感情已经破裂,没有什么好说的了,那很容易,对方提出离婚,另一方配和就行了。如果是一方提出诉讼离婚,另一方应诉就行了。由哪一方先提出离婚,对判决的结果并没有什么影响,原告与被告的法律地位是一样的。不要认为作为被告就是不光彩的。开庭时,如实告知承办法官你们的情况,如果你不同意离婚,在第一次诉讼离婚中,法官一般是不会判决你们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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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2
没有影响,房产分割上一般偏向女方,无过错方,抚养孩子方
从情况分析,女方在家庭毫无地位,不受尊重,可以通过法院起诉离婚。因为女方并无过错,房产分割上,如果镇上的房产是婚后购买,即使是男方一个人的名字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况且婚后共同还贷,第二套房子更是夫妻共同财产,现在要分割的县城的第二套,女方提出离婚是有权分割的。追问

我侄子成绩不错,都是我姐下班后辅导,因为现在侄子才7岁,觉得我姐姐管得严,加上男方父母老是不让我姐管,都不是太亲近我姐,但我们还是想要孩子,不能让孩子给废了,如果离婚怎样才能拿到孩子抚养权

追答

从 孩子的教育上来看,女方更适合孩子的成长,建议从家庭教育上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追问

夫妻双方房产因为有银行贷款,房产证没有拿下来,法律书上有一条说未取得完全房产的产权,法院可能判给一方,男方想占着房子,也不补偿房款,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追答

以其他财产作为补偿,例如现金

追问

现在我姐已经把离婚诉讼交上去了,这个月31号开庭,到时如果男方同意离婚,但赖着不拿钱,男方那边有亲戚跟法院熟,法院会不会依据房子未取得完全房产判给男方且不补偿房款给女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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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6-02-29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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