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就是11月30日以前,可能有些学校会推后一段时间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7】20号)精神,激励我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
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我省
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
第二学士学位) 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 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 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 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
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省属高校国家励志奖 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省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市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 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负担,地方负担部分由省、市财政按6:4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