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以“单位不缴纳社保”的理由辞职,可以要求单位工作年限补偿,在本单位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做补偿标准,同时要求单位补偿入职开始的社保
和单位无法协商,离职后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追问现在公司愿意帮我补交,不给经济补偿,我该怎么办?
追答因为不交社保解除劳动合同,补交也要给补偿,这个没影响,单位不补偿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还在职,单位补交以后正常缴费,再辞职就没有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