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道理来说呢,是不行的。在现在的年轻人中,房子成了第一话题,不少人都在讨论这个问题。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农村土地流转其实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分配政策以《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承包程序合法。具体还是得参考相关法律条文。
如果您结婚了而户口依然再娘家,则可以在村中分得土地和宅基地。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第32条:“妇女在租用农村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分配,使用土地征用或征收补偿费方面享有与男子相同的权利,第三十三条: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单身,已婚,离婚,寡妇等为由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妇女的权益。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因继承和其他原因组成一所住房有两处以上的,将转让剩余住房。转移的住所的居民必须符合本住宅区要求的条件,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住宅。批准程序:如果农村居民拥有两个以上的住房,并且两年内没有转让其多余的住房,则村委会可以要求市(市)土地管理机构收回使用权。土地集体。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县(市)政府批准,统一收集使用。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的房屋搬出集体经济组织,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不能用于损害赔偿,将其从房屋所在地移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国第《婚姻法》号文件的规定:男女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之间的协议,妇女可以成为男人的家庭成员,而男人可以成为男人的家庭。
在那个女人的家庭中因此,由于已婚,她不会给村民同样的权利。因为您的帐户仍在镇上,所以它属于村民。根据法律方法,它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背道而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妇女的土地权和家庭财产分配权在结婚和离婚后得到保障。
如果你的户口在娘家,娘家村里就应该给分宅基地。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其宅基地上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应当退出其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偿收回。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因此不能因为是出嫁女,就不给她和男村民同等的权利。因为你的户口还在本村,属于本村的村民。按照法律途径来讲,应该是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违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妇女的土地权、宅基地分配权等在结婚、离婚后受到保障。
农村出嫁的女儿户口在娘家,可以在娘家分土地和宅基地吗?来听听,农村生活,三农,农民,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