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中,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主要规定在宪法、民法通则、对外贸易法、公司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
扩展资料:
国际私法规范中的冲突规范:
是指规定确定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应适用何国法律的规范,又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者“法律选择规范”。
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这一规定并没有指明结婚有什么条件和要求,而只是指出,婚姻的条件和要求应当由婚姻缔结地法律来确定。因此,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是国际私法所特有的规范。它一直是国际私法的核心规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际私法规范
作为中国涉外法制的基础性法律和支架性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0年10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定分散不系统、、多重复、不明确。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继承法》、《民法通则》、《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收养法》、《海商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票据法》、《民用航空法》和《合同法》等。
《民法通则》第8章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较系统的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就一些具体问题所作的司法解释含有不少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多有重复、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地方,还有许多法律适用规范不完整、不周全,留下不少立法上的空白。
《法律适用法》的制定,达到3个基本目的:第一,系统化。最大限度地发挥国际私法的立法效益。 第二,明确化。在我国现行的国际私法立法中,对同一个问题的法律适用规范在不同立法中往往都有规定,但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立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 第三,实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