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志应传递清晰、明确、简洁的信息,以引起道路使用者的注意,并使其具有足够的发现、认读和反应时间。交通标志的设置应以完全不熟悉道路及周围环境、借助使用有效地图的交通参与者为服务对象。标志不应传递与道路交通无关的信息,如广告信息等。标志传递的信息不应相互矛盾,应互为补充。交通标志的设置应进行总体布局,应有系统性,防止出现信息不足或过载的现象。重要的信息应连续、重复显示。标志应设置在道路行进方向右侧或车行道上方,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左侧,或左右两侧同时设置。为保证视认性,同一地点需要设置两个以上标志时,可安装在一根立柱上,但最多不应超四个;分开设置的标志,应先满足警告、禁令和指示标志的设置空间。原则上要避免不同种类的标志并设。解除限制速度标志、解除禁止超车标志、优先道路志、路口道路优先标志、优先道路解除标志、会车先行标志、会车让行标志、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均应单独设置。标志板在一根支柱上并设时,应按警告、禁令、指示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地排列。警告标志不宜多设。同一地点需要设置两个以上警告标志时,原则上只设置其中最需要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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