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税前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部分,若父母只有一方退休,可以扣除1000元。
赡养老人部分专项附加扣除,不是以退休为划分标准,而是按被赡养老人的年龄来划分,被赡养人必须是60周岁(含6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与是否退休没有直接联系。
相关法律法规:
1.《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父母一方退休,但年龄必须是满60岁,可扣除1000元。
赡养老人部分专项附加扣除,不是以退休为划分标准,而是按被赡养老人的年龄来划分,被赡养人必须是60周岁(含6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与是否退休没有直接联系。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父母一方退休,但年龄必须是满60岁,可扣除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