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以协议离婚完毕孩子归男方抚养,但女方后来反悔起诉到了法院要回孩子请问她能达到要求吗

如题所述

   如果已经离婚,是以协议离婚的形式离婚的,女方起诉到法院要孩子,就抚养变更的问题,只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院才会就更抚养,把孩子给她。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不是“如何变更抚养权?”的问题,而是必须要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有的父母离婚时争夺抚养权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只是为了在财产分割或是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目的一旦达到,就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有的还甚至对孩子打骂虐待。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变更抚养权?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变更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这是个兜底条款,社会现实是复杂的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对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释时考虑不到的问题,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这里,如何变更抚养权?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离婚孩子抚养权。
  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如果只是达成了协议,准备离婚还没有领离婚证,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首先,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解除是采登记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登记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两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否则,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不可能解除。其次,就当事人是否同意离婚而言,由于主客观原因,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可能发生变化,也应该允许变化。因为夫妻感情不是定数,而是变数,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双方或是一方对婚姻前途的判断会有所不同,甚至作出相反的决定。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曾经出现过重大裂痕。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对于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属于人身关系的性质,因而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即法律不会禁止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只有当事人通过诉讼解除了婚姻关系或者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法律才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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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8-14
唉。这个问题我来告诉你吧,
基本情况:
中山市分为第一人民法院和第二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东升镇往小榄方面的归第二人民法院管辖。第二人民法院刚刚成立没有多少年,所以判决如何还不敢下定论,不过第一人民法院(前身为中山市人民法院)有习惯先组织各法官对每类案件定一个判决范围,免得同一间法院判决的结果相差太远,且当时的中山市人民法院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作了交流,二审判决如果没有重大证据基本不翻案。现在第一人民法院还包括下设的沙溪法庭、张家边法庭、三乡法庭、坦洲法庭。
过往条件:
申请变更扶养权的案子本身在中山市就算是比较少的一类案子,所以他们采用的基本都是用现行的法条来判决,要达到变更抚养权的要求基本上为,有新证据证明补抚养人在被抚养期间受到伤害,或者抚养人(即是你)有各种恶习,例如严重的暴力倾向,恶病,毒、赌,等等情况。
第2个回答  2010-08-14
这个要有充分的理由,
比如说明有对孩子不好地方,经济困难啊,有虐待行为啊,男方品德不端啊,等等。
没有充分的理由,法院不会轻易改变抚养权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08-26
看她几时反悔,过了起诉期就不行。
第4个回答  2010-08-14
看你请什么样的律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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