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大学录取通知后不去大学直接入伍,在县级征兵填写保留入伍资格申请表,最后他们会寄到高校,保留入学资格。关于新生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相关事项这些,下文均有提到。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征兵公室,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现将《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试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望及时反映。教育部总参谋部2013年7月13日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做好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法。第二条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是指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或研究生招生考试、已被普通高等学校或研究生招生单位(以下简称高校)录取但因同时依法应征入伍未到录取高校报到入学的学生(以下简称入伍高校新生)。第三条入伍高校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当由入伍高校新生本人持高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薄)、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式样附后)。入伍高校新生本人因故不能前往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代为。县级征兵应当认真查验入伍高校新生及受委托人有关证件,核实身份。第四条县级征兵应当逐一告知入伍高校新生有关保留入学资格相关政策,协助入伍高校新生本人或受委托人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第五条县级征兵原则上应当在完成本辖区所有新兵交接手续之后5日内,汇总入伍高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加盖县级征兵公章,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以公函形式发送至相关高校招生部门。对之后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县级征兵应当在录取高校规定新生报到日期前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寄送高校招生部门。第六条高校接到入伍高校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后,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审核加盖学校公章后,一份高校备案,另一份连同《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寄送相关县级征兵。县级征兵收到上述材料后,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留存备案,并在1周内将《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送交入伍高校新生或受委托人保管。第七条入伍高校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高校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录取高校入学手续。入伍高校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或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第八条入伍高校新生退役入学时,原录取高校合并、撤销的,由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批次且与高考当年录取分数线相近的高校入学;原报考专业撤销的,由录取高校安排转入其他相近专业学习。第九条入伍高校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以持县级征兵明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录取高校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在退役当年,如错过当年入学期间,可以顺延1年到录取高校入学。高校对申请入学的入伍高校新生(被退回及中途退役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在部队有关部门负责通报其入伍地县级征兵,并由县级征兵告知录取高校。高校应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十条各级征兵公室应当建立入伍高校新生登记统计制度,并逐级汇总上报。省级征兵公室应当将本省(区、市)入伍高校新生情况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据高校反馈的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名单,比对入伍高校录取新生信息,核查其中是否有已入伍尚未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学生;对未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要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手续补工作。第十一条在入伍高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和退役后入学手续过程中,对故意拖延或不予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在入伍高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和退役后入学工作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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