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伤为例,十级伤残赔偿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扩展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保险条例
以工伤为例,十级伤残赔偿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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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工伤认定,多少“误解”在搅局
生活中,好多意想不到的伤害都应当认定工伤。比如,参加员工旅游摔伤、在食堂吃饭被鱼刺卡伤、送完孩子上班途中被车撞伤……近日《工人日报》刊发报道,用真实案例向读者介绍了诸多易被误解为非工伤的伤害。
其实,现行法律规定对劳动者工伤权益的保护是相对完善的。只是,在某些情况下,“丰满”的法律规定难以抵挡“骨感”的现实困境。
就在上月,陕西西安中院判决认定了一起工亡案件,西安一保安中心的一名保安,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被货车撞死,交管部门认定,货车方负主责。
很明显,王某的伤害事故符合“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者无责”等认定工伤的情节,但当亲属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并获当地人社局认定后,王某所在单位却依然“误以为”不属于工伤,直到事发一年半后。
历经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法院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等诸多程序,死者家属才为其讨来个工伤的“说法”。
统计显示,近年来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位居各类行政案件前列。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成为争议最多的问题。
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不愿意给予受伤劳动者工伤待遇,恶意利用繁琐的工伤认定程序,故意误解“工作原因”“上下班途中”等情节,坚持把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法院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等诸多程序全走一遍,不走完绝不罢休,甚至对劳动者或其家属扬言“拖死也不赔偿”。
在用人单位“搅局”的情况下,劳动者一方要想获得工伤待遇,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所有的法律程序(不包括执行程序),最长可以达到1286天,也就是3年多,这还仅仅是理论上的时间。实践中,花5年、10年甚至更长时间才最终获得工伤待遇的案例不在少数。
与用人单位对工伤恶意“误解”相对的,是劳动者一方无意的“误解”,不少劳动者对工伤保险并不十分了解,对类似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算不算工伤等法律条文,往往说不清。
权利是需要争取的。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劳动者了解并主张权利尚且可能遇到用人单位的各种阻挠,如果自己不关心不主张,工伤权利显然很容易落空。
值得注意的是,还有不少工伤认定机关的“误解”挡住了劳动者工伤权利实现的现象。在这类案件中,不少是用人单位愿意为劳动者认定工伤,可工伤认定部门持反对意见,有时甚至法院判决后,相关部门依然与法院“顶牛”不愿为劳动者认定工伤。
本来该充当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者的执法者,却因为工作人员法律素养或其他不为人知的原因,而成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障碍,着实让人意外。
凡能纳入工伤“法眼”的伤害,通常都很严重。无论是最低级别的工伤10级,通常意味着缺三四个指节、嗅觉丧失等,还是最严重的1级伤残,意指高位截瘫、失去活动能力等伤害,对伤者及其家庭来说,一定是身心俱损。
因此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最不该被误解的一项劳动权利。任何一项与工作有关的伤害是否被认定工伤,常常关系到劳动者后半生的生活。
如何减少对工伤中的“误解”?除了法律的明确规定和法院的公正司法外,劳动者自身首先要明白起来,对哪些是工伤,哪些非工伤要有清楚的认识,以免让本该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却“自认倒霉”。
同时,工伤认定部门工作人员的准确执法是减少误解的重要因素。更为重要的是,对用人单位恶意利用司法程序的行为予以严惩,不能让这些用人单位以“装傻”来逃避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工人日报:工伤认定,多少“误解”在搅局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如果是私人雇佣关系,没有劳动合同呢
追答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依旧是工伤。与签订合同与否没多大关系。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宋聪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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