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两种情况:
1、如果卖掉时的买方对车子的来源不知情,即他不知道车子是抢来的是黑车,那么这个车子是不能要回来的,因为他属于善意第三人,此时你可以向抢走车子的卖方索要赔偿;
2、如果买主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车子所有权是你的,那么你可以通过报警或诉讼等途径要回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善意取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所有权人的利益,保证所有权安全。其次它侧重维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促进交易安全。当所有权人与善意受让人发生权利冲突时,应当侧重保护善意受让人。这样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还有利于鼓励交易。
举例:甲欠乙1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一辆汽车为乙设立抵押,但没有办理登记。抵押期间,乙未经甲的同意,以9万元的价格擅自将汽车卖于不知该汽车已设有抵押权事实的丙,并货款两万,甲几天后知晓此事诉至法院,称自己不同意乙出卖该汽车,主张乙与丙的买卖无效。
法院对于甲的请求不予支持,因为甲的抵押权由于没有办理登记,所以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丙。
此案中,丙就是第三人,并且是善意第三人。如果丙在买甲的汽车时知道该汽车设有抵押权并购买,那么他主观上就属于恶意,而此时法院就会支持甲的请求,保护甲的抵押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