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D
--社会制度的构成要素根据社会规范的价值领域的范围,可分为习俗、道德、宗教、法律四种形式;
(1)习俗。
习俗是人类社会最早出现的社会行为规范,是人们仰常活动中世代沿袭与传承的习惯性行为模式。习俗来自习惯。在人类社会早期,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共同生活的基本秩序,最初都是由习俗来调整与维持的。人们按照习俗行为办事,产生了原始的社会秩序。
习俗的首要特性是广泛性,它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人们举手投足,着装打扮,生产休闲等无不受到习俗的影响。习俗的第二个特性是稳定性。稳定性是指习俗很形成,便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发挥作用,以致世代沿袭。第三个特性是地域性。这是习俗在空间上显示出来的特征。亦称作乡土特征。
习俗对人们行为的控制是一种软控制,是靠人们把规则内化为意识,成为一种习惯来发挥作用的。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习俗的社会作用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
(2)道德。
道德是由习俗演化而来的以荣辱和善恶观念来评价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人们相互 关系的一种社会行为规范。
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行为规范总是和社会发展的持定历史阶段相联系,并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的,永恒的道德是不存在的。
道德的社会作用主要是通过社会舆论的控制,使道德规范内化为人们的意识,让人们自觉调整自己的行为而不越轨。人们遵守道德规范是自觉的,而不是强迫的,即道德的控制作用是通过社会舆论的压力、监督和人内在的良心认识来实现的,这两方面缺一不可。
与习俗相比,道德对人们的控制要强一些。一般地说,"不从俗"不会引起社会较大的关注,不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但不道德则往往要受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与法律相比,道德虽然没有法律那样的强制性,但它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更广泛,更普遍的约束力。法律不能涉足的地方,道德即可起作用。
(3)宗教
宗教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是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人们思想中一种虚幻的歪曲的反映,是一种与神圣物相联系的信仰和规范体系。与习俗、道德一样,宗教教规也是通过教育手段来发挥作用的。但教徒对教规的格守要比习俗、道德更强、更自觉,是约束教徒行为的强有力的社会规范。但是从总体上来说,宗教规范的社会作用是消极的。
(4)法律
法律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机构保证实施;法律规范肯定了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但又以全民的形式出现,不同程度上反映着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意愿,因此也具有普遍性、继承性和发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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