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公司位於广东东莞高步,从00年进厂,每年全体员工都有发放年终奖,发放时间为春节前后各发放一次,有纳入个人所得税计算,也分别有在15年3月及4月纳入社保、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中。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在计算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时是否要纳入年终奖﹔2、如果是七月份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是否需要支付15年度的年终奖,是否为按实际工作的月份数支付,还是全额支付?3、我於00年工伤,计算工伤赔偿时,所说的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是否应将年终奖纳入计算。以上问题,急盼回答,请您回答时一并告之具体是哪个法律第几条第几款!这才对我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