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某有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06年2月1日起至2008年2月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

2007年6月18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王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王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还要求王某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王某的费用。
问题:
(1)本案中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是否合法?
(2)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
(3)王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
(4)用人单位应否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
(5)王某应否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问这么一大堆问题,分都不给。就我所掌握的简单回答如下:
一:三年以上(一般含3年),试用期是可以约定6个月的,这也是最长期限。但是你写的2006年2月1日至2008年2月1日,合同期限才2年零1天,不知道是否是你打错了??!!
二:王某(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即辞职申请,应该要写明原因,无论你的原因是否是真实的,就类似于公司要跟你解除一个道理,若一点理由都没有公司解除你还得给你补偿金呢!所以要简单写明,这也是公司规避责任的一个方面(不然到时你还诬陷公司说:是因为公司违法,所以你才被破离职的)。
三:王某是可以单方面解除的。给公司一份正式的辞职申请,写明是因为自身的某些原因(当然这里假设的是公司的确没有违规违法),然后给领导好好沟通、解释清楚,公司一般都会放人,毕竟一个“身在曹营心在汉”的人,公司强留这也没意义,这也是法律赋予职工的权利。然后就主动交接工作,一个月后(若公司还没同意)就可以给公司再去份纸质的说明,然后走人(要强调一点,无论你是否签订有服务协议,都可以离职,只是若有你需要赔偿公司)。
四:若是职工本人提出,且是职工本人的原因,那么公司是不支付补偿金的。没有过错凭什么给??!!
五:至于王某是否该支付培训费用,这点职工一般很难胜算。劳动法规定有:一般的岗位培训不算,比如才招的生人进公司,他什么都不会,公司给其培训让其会该岗位操作,这种就不算;但是若你本身就会,又让你进行提高等方面的培训,这种就要算。所以看你们是哪种形式的培训,这方面公司很好做文章的。
打字这么多,希望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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