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8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王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王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还要求王某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王某的费用。
问题:
(1)本案中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是否合法?
(2)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
(3)王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
(4)用人单位应否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
(5)王某应否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