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应当相互负有“夫妻忠实义务”。如果,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她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无过错方(女方)应当及时收集配偶有婚外情出轨有关的以下证据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规定和109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同时,因对方出轨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1、照片:显示配偶与第三者有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如双方当事人在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等过于亲密的影像资料。
2、录音: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如与配偶谈话中配偶承认自己与第三者有婚外情关系等。
3、录像:显示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关系的各种录像,如记录配偶在接送第三者上、下班或者出入在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进行约会的视听资料证据。
4、保证书、道歉书、悔过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5、周围邻居、亲朋好友的证人证言等。
注 明:收集婚外情出轨有关证据时一定要注意,无论女方自己取证,还是请其他人帮忙取证,必须要注意的是,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格权,否则,法院将不会采信。列如:纠集多人强行闯入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这种行为不仅法院不会采信,在法律上属于侵权行为,弄不好会吃“侵权”官司。另外一点是录像、照片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