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单位没有党组织,党组织关系转移到人才中心党委、本人或父母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一级党委,已经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党员在落实工作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这部分党员的组织关系。
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对因某些原因,一时还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或工作单位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1)离退休干部的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单位,可单独组建党支部。
(2)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和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一般应转到居住地区街道(或村)党组织。
(3)易地安置的离退休、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移到接受安置地区街道、乡(镇)或村党组织。
(4)离退休干部、工人党员因看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外出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的,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给他们开具党员证明信,所到单位或地区的党组织应接收并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5)干部、工人党员离休、退休、退职后,又受聘到另一单位工作,如果时间在半年以上,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党组织关系转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