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之后需要三个月以后提出做伤残鉴定,其中骨头等损伤是3个月以后做伤残鉴定,神经损伤是六个月以后做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故此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依据: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依据是什么?交通事故中有人员受伤的,需要做伤残等级评定,以便制定赔偿金额,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的评定,需要依据下面三种情况来评定:
1、人体伤后治疗效果。
2、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
3、交通事故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的评定需要根据以上三方面综合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伤情鉴定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有很多当事人对伤残鉴定的时间往往把握不准确,这就导致一些伤残鉴定结论在打官司的过程中没有办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今天我就给大家分享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应该在什么时候完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的当事人,在医院治疗终结出院后,就可以进行伤残鉴定了,如果有内固定物的,就必须要等到内固定物取出来,恢复后再进行伤残鉴定。如果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这个时候治疗还没有终结,对于将来治疗终结后,当事人是否会留下一定的伤害,是否能够完好如初,还无法判断,依据此时当事人的伤情做出的评价是不客观的,因为这无法反映和体现治疗终结后的情况。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委托,也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但在委托之前,一定要了解此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否则这个鉴定结论可能会因此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一条 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司法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结论应当由本机构内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复核。复核人对鉴定结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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